國立東華大學 亮點計畫三(技服中心)
114年亮點計畫三(技服)受理申請,至113/10/30(三)中午截止
敬請計畫主持人於113年10月30日(星期三)中午前,將【114年度亮點計畫三(技服)申請表】pdf檔,
「直接回傳至本中心」公務信箱:tsc3507@gms.ndhu.edu.tw
【提案重點說明】
申請人資格 : |
計畫主持人或團隊須為本校成員 |
計畫徵求重點 : |
1. 具最大必要性與服務能量。 2. 顯著提升本校能見度。 3. 因檢測與服務致重要科技突破或創新。 4. 其他重要貢獻。 |
計畫期程 : |
1. 計畫期程可為多年期。 2. 一年期之計畫執行期限,自114年1月1日至114年12月31日。 |
經費編列 : |
依本校「亮點計畫三」經費編列項目及使用原則辦理。 |
備註 : |
亮點計畫一、二、三,僅能擇一申請。 |
亮點計畫三(技服)補助辦法
第一條
國立東華大學(以下簡稱本校)為提升研究、測試及服務品質與能量並帶動校務中長程發展,特訂定本校「亮點計畫三(技服)補助辦法」(以下簡稱本辦法)。
第二條
本辦法審議流程:
一、由技術服務中心主任擔任召集人,敦聘校內外委員3至5人組成初審小組,進行初審後,提送至亮點計畫審議小組。
二、亮點計畫審議小組由校長擔任召集人,敦聘校內外委員若干人擔任委員,進行計畫決審。
第三條
審查補助原則如下:
一、計畫以具有最大必要性與服務能量優先。
二、計畫主持人執行計畫之能力與發展潛力。
三、申請補助之使用規劃與其他配合資源。
四、前一年度補助款(若有)執行成效及經費使用狀況。
五、電腦、筆電、平板、印表機、手機、相機、攝影機等一般事務資訊設備,不予補助。
第四條
獲本校補助款之計畫案所衍生的權益收入分配,依本校技術移轉要點辦理。
第五條
凡使用補助款購置之儀器設備,財產由計畫主持人列管,並應於合理範圍內提供本校師生使用,以求資源共享效益最大化。
第六條
本辦法補助經費,由校務基金支應,年度經費需於當年度核銷完畢,並得依每年度校務預算調整額度。
第七條
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,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施行。